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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避风险--以免夫妻债务连带偿还 】

发布日期:2014-04-05    作者:110网律师

白云区的李某因欠多位债主总计近千万元欠款,无力偿还,在广州市跳楼自杀。李某死后,其妻何某被众债主告上法院。庭审中,尽管何某数度落泪,称对丈夫欠债之事毫不知情,但未出示相关证据,加之债主不认可,称债务为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何某承担还款责任。结果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查封了李某及何某名下的房产、汽车,最终因调解不成,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偿还李某所欠所有债务。
判决后,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何某与李某并无夫妻财产的约定,在何某不能证明本案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何某作为李某妻子,不得不负担起巨额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如果对于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故意隐瞒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为防止本案情况的出现,应就夫妻财产分别订立协议。
那么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如何订立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呢,
为此,律师指出:
这涉及两个问题,即如何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其效力状态如何?
首先,从协议订立的时间来说,既可以是婚前也可以选择在婚后订立;从协议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并未要求进行公证,但为增强协议的效力,律师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从协议的内容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自由的,即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婚前的财产收入,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其次,对于协议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夫妻内部)和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对外效力,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方面,如让该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需要在形成债务关系之前或者当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的,即让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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