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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安全看有异议抵销主张的受理程序问题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基本案情

    从1998年到20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建立起业务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鞋子用于出口,甲公司则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间互欠的货款可以对抵。至2000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89万元,抵销掉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乙公司尚欠甲公司81万元,要求乙公司偿还。

    对甲公司以上主张,乙公司没有异议,但提出,除已对抵掉的8万元外,甲公司还欠乙公司97万元货款没有对抵,此款应予对抵。而甲公司则认为,此笔97万元货款此前已对抵掉了。双方的争议集中于此。

    二、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有关97万元货款证据的9张欠条,已被甲公司签注上诸如“此货款已对抵结清”之类的字样,乙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此笔97万元货款尚未对抵,因此,乙公司提出的97万元抵销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200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甲公司货款81万元及逾期利息。

    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抵销的抗辩,但其提出的97万元货款应予抵销的主张,因没有在一审时提出反诉,而甲公司对此有异议,如二审法院对此争议予以受理,将导致违反程序的错误,故二审法院对此争议不应予以审理,乙公司可以在本案之外另外提起一个给付之诉。2001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即从乙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划拨了90万元到一审法院的银行帐户。为免将来的执行回转,乙公司一方面申请了诉前保全,要求一审法院冻结此90万元款项,另一方面则根据二审判决,就97万元货款另行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此97万元货款的给付主张,已在此前的诉讼中审理过,乙公司另行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01年10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乙公司提起上诉。而奇怪的是,二审法院竟以同样的理由,于2001年12月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经过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两次判决、两次裁定),最终造成乙公司有关97万元货款的诉权被剥夺,无论是上诉权,还是另行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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