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党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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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浙江省仙居县一银行工作人员在为一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后,发现收到的现金少了1万元,事后向储户讨要,却遭到了否认。银行说是由于重复点钞出现了失误,储户却说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私藏了1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4月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12日,徐先生到仙居县一银行柜台办理两笔现金存款业务,一笔为77600元的填单业务,另一笔为35000元的免单业务。收钱、点钞、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都烂熟于心的业务,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工作人员陈某向徐先生开具了1126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徐先生离开后,陈某照常投入工作。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时,陈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款项少了1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事后花了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认为是徐先生的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票被工作人员重复点钞了两遍,因此误认为收了112600元。 2012年12月15日,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徐先生,徐先生说自己并没有少存钱。为此,2014年2月17日,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银行出具了数段监控录像和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以证明在徐先生办理业务的时间内,点钞机有效点钞数为1026张100元面值人民币,即银行只收到现金102600元。但是经过修复的录像资料部分图像出现蓝屏,时间上也不完全连贯,尤其是银行认为有一沓1万元重复点钞了两遍,其同步的录像资料缺失了部分资料。 因此,徐先生答辩称:银行提供的录像不完整,断断续续,怀疑有剪辑处理过。“点钞机记录即便是真实的,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未将其中的1万元放入点钞机内点钞呢?就不能是他自己拿走了吗?” 综合银行提供的证据和徐先生的质证,法院认为监控录像缺乏完整性,部分录像模糊,无法全面反映当时存款的全貌,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也正如徐先生的答辩所言,不能说明徐先生提供的就是102600元。银行不能证明己方受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茹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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