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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草案有“喜”有“忧”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各方聚焦11年来首次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

  该草案有“喜”有“忧”

  “喜”有三大亮点

  陈斯喜委员认为,现在总结实践经验,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改是很有必要的。这次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提出的修订草案总体上是比较好的,有许多亮点。比较突出的有三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增强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现在许多问题都出在选举环节,许多地方的选举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这是现在自治中出现比较大的问题。这次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特别是对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职责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使选举能够更加公开公正,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拓展了村民参与自治的形式和渠道,主要是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作了细化,对两种会议的议事程序也作了完善,这样更便于村民参与村内一些重大事项的讨论,保障村民的参与权。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村民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制度,增设了村务监督机构等规定,能够使村民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忧”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一时难以入法

  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让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纠纷的呼声不断。而不断出现的村民起诉被驳回、司法机关查处贿选遇阻等问题,也让这一呼声显得更为急迫。

  民政部在一份调研报告中坦承,目前,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缺陷。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告诉记者,村民自治权利中,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外,其他的还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

  汤晋苏举例说,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该依什么‘法’?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汤晋苏说,“从法理上讲,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但是一些农民到法院提起诉讼,不少法院以没有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调研报告总结说,不仅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不少农民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只能走上漫漫的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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