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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董事会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3个条件,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2.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有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但如果董事会决议没有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那么,董事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3.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责任的免除需要有证据,即只有证明在表决时该董事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才能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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