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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房屋交易拖10年未办 27万房产飙升至180万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0年,知青宫鸣从外地回沪。因没有房屋居住,就和姐姐宫洁商量,希望姐姐能将借住给他的位于欧阳路的房子卖给他。姐姐心疼弟弟,双方口头约定,以27万元的价格成交。至于何时支付尾款、何时办理过户,两人都没细谈。宫鸣支付首付15万元后,没有再付余款,房屋也未办理过户。
  到2006年左右,上海房价大幅上涨。意识到风险的姐姐提议对房屋重新议价。从2006年到2013年,随着上海房价的不断上涨,两人间对房价的认定差距越谈越大,感情也越谈越薄。
  弟弟宫鸣认为,既然双方已口头约定好了房屋价格,就应该按约履行。自己曾多次主动要求付清尾款,是姐姐始终推脱不要。在自己不断退让,同意重新协商价格的同时,姐姐以拒绝房产过户为要挟,不断提高价格。现在要求姐姐配合办理过户,自己仍然愿意支付剩余12万元的尾款和利息。
  面对弟弟的起诉,姐姐宫洁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她认为,当初是为了解决弟弟居住困难而同意卖房子的,没想到弟弟恩将仇报,不仅始终不愿意支付剩余的12万元,反而认为是自己违约,要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弟弟能参考当前市场价支付一个合理的房价,自己还是愿意继续履行卖房合同的。
  虹口法院认为:姐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鉴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并未明确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故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哪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的10年间,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纠纷,却始终僵持。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且这种剧烈变化已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的。如果继续按照2000年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有违公平原则。现在双方都认可该房屋市场价为180万元,只是对具体的调整尺度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认可的系争房屋当前市场价、弟弟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弟弟还应支付姐姐剩余房款60万元。
  虹口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姐弟二人自觉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现在,房屋过户登记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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