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损失惨重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马某系姻亲关系。2002年5月初双方口头约定,胡某、马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武陵区城北柏子园54号的两间私房以140000元出售给原告朱某。2002年5月9日,胡某、马某将该屋交付给朱某进行装修。同年6月4日,原告朱某将139900元房款交付给马某。因买卖双方系姻亲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二被告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原告,并口头承诺随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已各种借口拒绝。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二被告要求原告再加20000元才协助过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社区多次调解未果,最终诉诸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辩称双方系房屋租赁关系,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房屋。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作为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本案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未成就,因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基于权利人的所有权地位,原告朱某应返还房屋给两被告。
为民房产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真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房屋装修的费用还需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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