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高等职业学校诉胡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争议纠纷案【学习札记264】江苏高院案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某高等职业学校诉胡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争议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36号)
【裁判摘要】
1、 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是针对特定对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的制度,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2、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的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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