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4-04-14 作者:章福阳律师
年前,章福阳律师承办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委托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慕某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被害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一张银行卡,遂将该卡取走,后发现该卡的背面写有取款密码,于是来到另外银行ATM取款机上分多次将卡内数万元人民币取走。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慕某在某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之后慕某归还了被害人全部取走的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慕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处罚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被告认罪态度好,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完全是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根本不缺钱,但是看到这么好占的便宜,还是不能控制自己,以为能瞒天过海,到头来还是把自己送进去。因此,日常生活中,在小便宜面前,要学会克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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