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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横过公路被车撞亡 事故责任由谁担

发布日期:2014-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3年5月10日18时40分,被告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沿324国道由田阳往田东方向行驶,行至解放东路与火车站交叉路口时,与正在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黄某受伤后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强制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找被告张某协商赔偿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8186.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受害人黄某横过公路被车撞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遇到受害人黄某过马路时未能避让,造成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存在过错,应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避让,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横过道路,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黄某横过道路,未能避让,造成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存在主要过错,应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横过道路,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行,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黄某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黄某自担4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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