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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遗撒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由

发布日期:2014-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施某等受一家油脂炼化厂委托,从长沙东站某油脂厂将一批柴油和黄泥混合物运输至平江县浯口镇,由于装载措施不当,在沿S207经过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至浯口镇途中,施某车上装载的油性物质沿途大量洒落,致使路面湿滑,后李某春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段路面时侧翻倒地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因为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春不负事故的责任。施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春为此将施某及其所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施某负责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由施某所驾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再由施某自行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直接由施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该纠纷强调的是物件至人损害,责任则由导至物件来源的主体承担。其纠纷发生在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与财产或人身损害者之间。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纠纷原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1年4月1日起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纠纷强调的是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其纠纷发生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与财产或人身损害者之间。

  三、本案中,李某春驾驶的摩托车因道路湿滑而侧翻,虽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其损害后果是因施某在道路上遗撒油性物质这一过错行为所致,而不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所以纠纷是发生在遗撒油性物质的施某与人身损害人李某春之间,完全符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所以该案应当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李某春的损失应由在道路上遗撒油性物质的施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施某的车辆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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