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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上)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杨振夏律师
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上)
—— 一份敲诈勒索罪案件辩护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律师 整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结合刚刚法庭调查,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采信。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在被关押和监视居住的这段时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对父母很孝顺,一贯遵纪守法,大学毕业后,因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外出打工养活一家人。迫于生活的压力又因被告人受男朋友XX的欺骗、诱惑,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案卷证据佐证,被告人在犯罪中主要充当了一个配角的角色,而对于本次犯罪犯因的提出,交涉的过程这些主要的犯罪过程,均由同案犯XX主导提议、找人配合,被告人仅仅盲目随从,不知不觉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恐怖性语言等行为。因此,考虑到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
四、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协助并带领侦查人员将其他同案犯抓获,依照《刑法》第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应当认定被告人为立功。
五、被告人当庭认罪,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刚刚,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及《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已经全部退回赃物,涉案数额比较小,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部退回赃物,且涉案手机价值3000多远,刚刚超过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所规定2000元的立案标准。故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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