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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11.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续流拍,可下浮几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解答:既然国资委只规定两次下浮共20%的幅度,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第三次下浮,我们就不能以此类推,得出不断下浮的拍卖程序。可以试想,如果多次流拍,标的物的底价岂不只剩10%左右了?所以,下浮幅度应当有个限制。具体解释权在国资委3号令的制定者。
在证券市场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股权拍卖程序是,连续两次流拍后,债权
人可以第二次拍卖确定的底价收购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具体操作上,由受案法院作出裁定,委托中国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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