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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须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公民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须知
申请
类型
申请条件
所需证明材料
更改
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原始凭证;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5、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
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申办
程序
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分、县局批准后(更改出生日期由市局审批),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改手续。
备注:
一、更改姓名的解释:
1、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均可
2、变更姓氏条件:a、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母姓的;b、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或养母姓氏的;c、因收养关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d、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e、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原籍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f、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g、其他特殊原因的
3、变更姓名的条件:a、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b、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c、与声名狼藉人员、或正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d、名字粗俗、怪异的;e、名字难认、难写的;f、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的;g、同音不同字的;h、其他特殊原因的。
4、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a、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b、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c、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d、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e、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f、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g14周岁以上公民已经变更过姓名的; h、伊斯兰教民族申请将学名更为经名的;i、逾期不发布变更姓名公告或者公告后30日内不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姓名变更登记权利; j、其他特殊原因的
5、变更姓名的程序:派出所按照以上规定受理后,通知本人到指定的青海法制报社登报公告,30日内到县局治安大队户籍室审批。
二、 更改年龄的解释:非公安机关造成年龄错误一律不得更改。
三、更改民族的解释:除县以上民族部门文件批准外,20周岁以上公民不得变更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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