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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2条“一并”抵押的抵押等级要求是否必须房、地均办理登记?在只办理了某一项登记的情况下,其“一并”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此处与《担保法》的规定及解释有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物权法》第182条“一并”抵押的抵押等级要求是否必须房、地均办理登记?在只办理了某一项登记的情况下,其“一并”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此处与《担保法》的规定及解释有何不同?
解答:规定一并抵押是为了防止重复抵押,防止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精神,一并抵押是指只办理了土地抵押权或者房屋产权抵押权,均视为另一项亦一并办理了抵押,即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于也办理了房产权抵押,反之亦如此。这样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抵押人逃废金融债权,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房、地可分别抵押,如果抵押人只办理了其中一项抵押物的登记,应当认定抵押有效,抵押权成立。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强调抵押的一次性效力,是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的,而这也恰恰是民商事领域法官当今从事司法裁判时掌握的一个基本理念,有利于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抵押人滥用抵押权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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