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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法定要件:
(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上,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可按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即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责任以事故损失的40%左右。
3. 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即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事故损失的80%左右。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即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左右的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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