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徐晓琼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项目 |
索赔所需提供的单证 |
标准 |
医疗费 |
1、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2、病历、诊断证明 |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2、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除外 |
误工费 |
1、误工时间(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2、收入状况 |
1、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计算;3、无固定收入的,最近三年平均收入;4、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 |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2、护理人数、护理期限;3、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除外;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2、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3、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
交通费 |
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以正式发票为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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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住院天数;2、到外治疗,合理部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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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鉴定书;2、因伤致残但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3、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少1年;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丧葬费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总额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1、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3、60周岁以上的,每增1岁减少1年;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1、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地的,可按高者计算 |
1、按20年算;2、60周岁以上的,每增1岁减少1年;3、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营养费 |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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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住宿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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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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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法院实践很多要等实际发生再诉)、康复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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