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抵押登记期限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A公司将厂房抵押给工行,债务履行期为1995年8月30日,抵押登记的抵押期为1994年8月1H至1995年8月30日。抵押登记至今未注销,A公
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厂房已于1999年被法院查封(农行申请)并裁定给了农行,2004年农行委托拍卖给了B公司,但因有抵押登记,不能过户。请问抵押权是否消灭?谁有权(农行还是B公司)提起房产局不办理过户登记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抵押权人工行的地位如何?
解答:工行的抵押权因已过抵押登记期限(1994年8月1日-1995年8月30曰),即工行未在抵押时效之内主张权利,导致该抵押权消灭。后因A公司的厂房经拍卖给B公司,B公司成为合法权利人,其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将产权变更至B公司名下。在申请遇到障碍时,B公司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判令产权归属,并判决房地产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例如1个月-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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