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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抢劫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绑架罪、抢劫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辩护成功


赵某某因伙同他人实施多起抢劫、绑架犯罪以及私藏枪支弹药,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曾一度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法商衡律师团队辩护律师接受其家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在起诉书认定的一起绑架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控制受害人时间较长,但并未向其亲属勒索赎金,而是逼迫受害人自行到银行取款以自赎,其行为符合抢劫罪而非绑架罪的特征。且受害人在去银行取款时,已实际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但其并未逃走或报警,而是又回到在数百米外等候的被告人处,将款项交于被告人。对于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亦有相当的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抢劫等犯罪中,使用了私藏的枪支,其私藏枪支的行为已被吸收,故不宜再单独定私藏枪支罪。


法院经审理,从轻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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