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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一笔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某银行一笔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但在当地的工商登记部门不受理此类登记手续,银行目前仅将此事项记入股东名册。那么,此质押合同是否视为无效?
解答:在股权登记机构依法确定之前,将质押登记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是法定的环节,但这也不是唯一环节。根据《物权法》第206条规定,股权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如果不办理质押登记,并不发生股权质押的效力,他人(或善意第三人)可以该股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取得质权。未经登记的质权人自始不能取得质押权利。物权法实施之前所签质押合同有效,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实施之后,这类质押应严格按《物权法》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否则,不产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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