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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借款人在某一银行部分贷款抵押担保,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两案在当地的区法院起诉(两案标的均略大于管辖权限)。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同一借款人在某一银行部分贷款抵押担保,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两案在当地的区法院起诉(两案标的均略大于管辖权限)。区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银行胜诉。但其中保证担保一案因保证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以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至市中院审理。由于
同一借款人在某一银行部分贷款抵押担保,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两案在当地的区法院起诉(两案标的均略大于管辖权限)。区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银行胜诉。但其中保证担保一案因保证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以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至市中院审理。由于抵押担保标的略大于保证担保标的,银行是否可以市中院裁定的管辖权为由认定抵押担保一案判决无效?

解答:其实诉讼标的额略大或者略小一点不一定作为上级法院要提审案件的主要理由,主要应当以案件难易程度或者影响大小程度来确定级别管辖,上级法院可以管辖下级法院或者本辖区案件也同样包括这样的内容,所以不一定再请求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原生效判决是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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