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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生态园遭深夜强拆

发布日期:2014-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四季飘香生态园毗邻京杭大运河,位于古镇界首。2008年,因界首镇人民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对外招商引资,高邮市人薛晓明、吴爱东与界首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界首镇龙翔村600亩农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承包期限为25年。后薛晓明、吴爱东建立起高邮市四季飘香生态园,将传统农业引向现代、生态、环保、绿色、科研等方向发展。
20094月,中共界首镇委员会、界首镇人民政府评选四季飘香生态园创建人薛晓明、吴爱东为“界首镇首届十佳青年创业之星”。
20099月,江苏省葡萄协会评选四季飘香生态园参选的夏黑葡萄为江苏省第三届中山杯优质葡萄(早熟品种)评比大赛银奖。
几年来,四季飘香生态园区一直走在扬州高效农业蔬果种植行业的前沿,更在生态园基础之上开办起高邮市四季飘香果蔬专业合作社、扬州四季飘香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联社以及近十家苏和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在推进现代有机农业、促进农民合作社开展规模化、平抑和稳定物价等方面均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20133月,四季飘香生态园被告知划入了S237省道扬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此后,高邮市人民政府找到申请人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但因双方在征收面积、补偿标准上问题差异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10月,界首镇人民政府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四季飘香生态园所涉土地承包合同。薛晓明、吴爱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救济。律师介入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指出界首镇人民政府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其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界首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诉所涉宗地的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单方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做法显然违反该法律规定;其二,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约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未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合同亦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只能基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一方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解除。本案中,薛晓明、吴爱东与界首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如约履行了五年,不存在任何协商解除、依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故界首镇人民政府的合同解除主张毫无依据。截至目前,法院并未就该案作出裁判结果。
201312月至20141月,薛晓明、吴爱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获知,S237省道扬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该项目征地报批工作目前仍然停留在国务院审查阶段,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获知该信息后,薛晓明、吴爱东要求高邮市人民政府取得合法征地手续、征收手续再继续谈补偿安置事宜。然而,高邮市人民政府却罔顾法律规定与薛晓明、吴爱东的合理要求,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编造虚假理由违法要求收回土地
2013129,高邮市人民政府授意界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谎称“经镇、村协调新建一条道路”,该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四季飘香生态园四分承包地”,要求薛晓明、吴爱东交出部分承包的土地(35亩)。后,经代理律师函告界首镇人民政府《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均明文禁止发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并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亦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征占承包地的须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界首镇人民政府才停止了收回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指派高邮市内社会人员带领老、病村民破坏生态园生产经营逼迫搬迁
2013122520141月中旬,经高邮市人民政府授意,界首镇人民政府指派界首镇人所周知的社会人员陆志华每日带领一到两名当地老、病村民串到生态园区内实施阻挠园区工作人员上班、生产作业的恶劣行为,前后撕毁园区内6座蔬菜大棚冬季保温薄膜,掀开19座蔬菜大棚的冬季保温薄膜,直接导致生态园内蔬菜种植大棚区生产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工人无法正常上班,并致使大棚内种植的莴苣、豌豆苗、大蒜、大白菜等蔬菜品种大规模冻死,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在此过程中,陆志华多次声称闹事的原因系四季飘香生态园不配合修路工程,而每次违法破坏园区生产经营及财产行为发生后出警警员均要求薛晓明、吴爱东单方前往界首镇政府协商解决。显然,前述违法破坏四季飘香生态园生产经营的行为归根结底属于界首镇政府以非法方式逼迫四季飘香生态园同意征地搬迁的行为。
其后,因薛晓明、吴爱东多次向高邮市公安局界首镇派出所强烈要求立案,依法将涉案人员抓捕归案,而界首镇派出所亦认为前述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性质严重,遂出面调停,令界首镇人民政府最终停止实施上述变相逼迁行为。
三、委托高邮市外涉黑人员违法干预征地拆迁并威胁生态园业主非法强拆
20141月下旬起,薛晓明、吴爱东开始不定期接到高邮市外涉黑人员黄锦成等人的联系,黄锦成声称受高邮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委托,代为处理四季飘香生态园拆迁补偿事宜。期间,黄锦成等人多次威胁恐吓薛晓明、吴爱东,要求尽快签订协议,否则人身和财产将有危险,并称如果申请人想谈,他可以代表高邮市政府召集界首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谈话。
2014311下午3时许,黄锦成曾安排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部长郑开亮(S237省道界首段拆迁负责人)、界首镇公路站工作人员闵珠荣与薛晓明、吴爱东在界首镇水务站会议室商谈生态园拆迁补偿事宜,黄锦成本人亦带领七、八名社会人员参与了该次商谈。
2014324下午5时许,黄锦成等人再次约见薛晓明、吴爱东,要求薛晓明、吴爱东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将提供95万元补偿款。否则,以黄锦成为首的社会人员将强行拆除四季飘香生态园。
针对高邮市人民政府委托涉黑人员违法干预S237省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并威胁生态园业主非法强拆一事,代理律师曾于2014325向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具《法律建议函》,请求扬州市人民政府遵循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即刻督促高邮市人民政府停止前述违法逼迁行为。
四、委托高邮市外涉黑人员非法强拆四季飘香生态园并试图强行占地施工,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近400万元。
2014410清晨5时许,高邮市人民政府委托以黄锦余为首的社会人员近200人带领江苏通用工程队的施工机械对四季飘香生态园园区内进行大规模强制拆迁,毁坏园区内40亩地、地上种植物葡萄树3800棵、桃树50棵以及包括水泥杆、地锚、钢丝缆、防鸟网、镀锌铁丝、电缆线、电箱、防护网等在内的附属设施若干,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大约380万元。在此过程中,界首镇派出所派出警员及外地调来的警员20余人全程在场,为违法强拆行为“保驾护航”!而申请人在阻挡非法强拆的过程中更遭到以黄锦余为首的社会人员的殴打。因非法强拆队伍人手众多、施工机械太多,申请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形同螳臂当车,只能含恨眼看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生态园被非法拆除完毕。
 
非法强拆事件发生后,申请人前往界首镇派出所当面向派出所所长陈云报警,但后者声称是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问题,他们管不了,只能召集双方谈话。后界首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部长郑开亮(S237省道界首段拆迁负责人)找到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面对现实,不要抗争”,而界首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王纬经也于翌日找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不要走法律途径维权,先让S237省道扬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两天”。
显而易见,2014410发生的恶行非法暴力强拆事件是高邮市人民政府组织、策划的结果,其授意涉黑人员、下级政府实施前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纪办发[2011]8号《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第二条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四条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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