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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行政诉讼时效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4-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规定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不同于城市房屋其根源就在于其附着的土地是不同的。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宅基地,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而城市房屋所占用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 所以农村房屋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只需要获得宅基地的批准即可在土地上建造房屋,而且该房屋的年限与宅基地的年限是一样没有限制的。由于这样的原因农村房屋则不会牵涉到行政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城市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则一定程度上就会受到行政诉讼时效的现在。
  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时效
  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往往决定该案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发证是否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将决定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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