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共犯既遂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既遂强奸抢劫
【案由】强奸、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02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X、贺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强奸共犯,只要其中一人构成既遂,其他共犯均应构成既遂。
基本案情:
两被告人与涉案人叶某以实施盗窃或抢劫为目的,由两被告人进入被害人钱某住所。当被告人发现房间内只有钱某一人时,遂起强奸犯意,并釆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徐x对钱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此后,又釆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钱某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后逃逸。
争议要点:
被告人贺X以其强奸行为停止在未遂阶段为由,请求减轻处罚,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X、贺X与涉案人叶某以实施盗窃或抢劫为目的,其间,徐、贺临时起意强奸,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轮流对钱某实施奸淫,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钱某手机1部、银行卡1张,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强奸共犯而言,只要其中一人构成既遂,其他共犯均应构成既遂,故对贺X强奸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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