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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解除非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诉请案由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张立娟律师
青山湖区法院建议完善解除非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诉请案由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现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往往会要求对方赔偿已支付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并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或仅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青山湖区法院近期就收到多起此类立案请求。由于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案由,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出现的这一新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该院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因《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设第三级案由“亲子关系纠纷”。

  2.基于个案诉讼请求的不同分别处理,在尚无“亲子关系纠纷”这项案由的现状下,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其亲生,要求对方赔偿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同时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考虑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如果当事人仅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鉴于亲子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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