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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在买受人对试用产品认可之前,合同尚未生效,买受人除了以诚信原则妥善保管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完好外,不负有其他诸如支付价款或支付使用费的任何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
  和其他合同一样,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买受 人认可标的物后,合同方生效,买受人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即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表示,根据《合同 法》第171条的规定,视为其同意购买。相应地,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买受人不愿购买试用产品,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出卖人并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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