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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诉武汉两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审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陈志律师
海宁中国皮革城诉武汉两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审
“海宁皮革城”是商标还是“非显著名称”
发布时间:2014-05-23 09:20:32
        
        时间: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日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法制日报实习生曾雅青
        “海宁中国皮革城”与“中防海宁皮革城”今天对簿公堂。
        今天9时,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中防房地产公司、武汉中防瑞达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武汉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海宁皮革城”作为市场名称,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且侵犯其商标权。
        两名被告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武汉中防房地产公司称,武汉中防海宁皮革城由武汉中防瑞达公司具体负责运营,与己无关。武汉中防瑞达公司则辩称,自己未侵犯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宁皮革城”能否独占使用
        2012年8月,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的“中防海宁皮革城”开门营业。2013年10月,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的武汉海宁皮革城正式开业,该项目号称是海宁中国皮革城在武汉唯一的分市场。
        原告代理人举证称,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作为浙江省海宁市唯一一家皮革市场,自1994年9月22日起一直对外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虽然总部名称从1999年开始标注有“海宁中国皮革城”字样,但仍然同时在使用“海宁皮革城”,且全国所有分市场使用的均是“海宁皮革城”名称。
        原告代理人认为,2009年至2013年间,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总部市场的广告投入达1.6亿元,“海宁皮革城”在业内及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海宁皮革城”作为知名服务名称,已具有特有性,原告对其应享有专有权。被告使用含“海宁皮革城”字样的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为其带来了经济损失。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注册的是“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而非“海宁皮革城”商标;“海宁皮革城”并非特有服务名称,这五个字的组合仅表明“来自海宁的皮革产品”;原告之所以未能注册“海宁皮革城”商标,就是因为其不具有显著性。海宁是一个行政区划名称,皮革属于行业名,而“城”仅仅是指一定数量的聚集体,原告无权独占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
        同业之间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代理人诉称,武汉中防房地产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中防海宁皮革城”,并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海宁皮革城”。
        原告代理人举证称,武汉中防瑞达公司为了强调与原告及原告开办的“海宁皮革城”的关联性,在《招商手册》介绍中写入“中防百诚携手海宁皮革城……”等内容;武汉中防瑞达公司还在网络媒体上宣传称“海宁中国皮革城首次与武汉中防百诚商街达成合作……”;该公司在《视频:中防百诚商街开业庆典》中则称“海宁皮革城与中防百诚今年强强联手……”。
        原告认为,武汉中防瑞达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仿冒及虚假宣传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代理人反驳称,虚假宣传是针对消费者的,并不适用于同业之间竞争;此外,两被告对商户商品原产地及商品通用名的介绍均属真实信息,没有任何虚假宣传,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
        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7万余元。
        为此,在庭审中,两被告若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代理人出具汉阳钟家村人防工程合作使用管理协议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以证明该人防工程由武汉中防瑞达公司负责运营,本案所涉“海宁皮革城”名称使用与武汉中防房地产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各项证据显示,武汉中防百诚商街的开发及经营者都是武汉中防房地产公司,武汉中防瑞达公司仅提供物业服务,与前者属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最后,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法庭调解,两被告的代理人则表示要征求两公司同意后才能决定。此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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