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股权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变更投资人的登记申请义务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变更投资人的登记申请义务 —丨斤佩芬与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委托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变更
登记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46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1219
【上诉人】忻佩芬(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将委托投资人变更为直接投资人,被批准公司应当履行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的义务。
基本案情:
上诉人等29名委托投资人于19922月与案外银行信托公司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该信托公司与其他两公司合资成立了被上诉人。199810月,该信托公司被撤销,其在被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案外银行承继。由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能作为公司的投资方,所以被上诉人申请将上诉人等29名委托投资人变更为公司直接投资人。2004119日,各主管部门召开了关于被上诉人股东变更事宜的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上诉人等委托投资人变更为直接投资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资35万美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实行审批制,先办理变更审批申请再办理变更登记,从保护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由被上诉人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负责变更审批及变更登记的主管机关均参加了关于被上诉人股东变更的专题会议,并同意将上诉人等委托投资人变更为直接投资人,但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的义务,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保护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