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莫洪德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转化故意杀人累犯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苏刑终字第16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331
【公诉机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莫洪德(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曹伟(另案处理)等人因赌博与裴礼乾(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上诉人曾表示如果裴礼乾等人来就和裴礼乾等人斗殴。20045月,上诉人到某饭店二楼赌博,曹伟等人在楼下路边汽车内等候时看见裴礼乾、胡忠林等人持刀向饭店走来,即持械下车与对方互殴。斗殴过程中,曹伟用长柄斧砍中胡忠林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上诉人于19961030日因犯流氓罪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920日止。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聚众斗殴活动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谓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以上诉人为首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致1人死亡的后果,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毕竟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致他人死亡,对所造成的极其严重后果也没有直接明确的犯意,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