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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与方式

发布日期:2014-05-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与方式  


一、商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找商家还是找厂家?    (一)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通过一个购买行为,双方已经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货款,商场提供货物并开出发票或者收据,这个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消费者和商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够对于合同的相对方即商家,行使合同法上的权利。如果销售者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则销售者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至于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是否去找、怎么去找生产厂家的赔偿,那是产销双方自行解决的问题,消费者不必为此纠结,商家更不能够以生产厂家为借口,推脱责任。    (二)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索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既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不能依据合同直接追索生产者,那么现实中很多消费者找生产厂家赔偿的实例能够发生,哪些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跳过商家直接向生产厂家行使权利,行使哪些权利,法律依据又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对此,消费者只有在自身或者他人因为已购买的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才存在消费者跳过商场直接向生产厂家追偿的权利,同时也保留直接向商场追偿的权利。    如果仅仅是已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达不到使用效果等,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行使其他合同权利,消费者只能找商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为一个商品购回以后,比如现在已经报道较多的电视爆炸、电池爆炸、热水器爆炸、马桶爆炸等等事件,这种商品缺陷出现的问题,消费者可以找商场,也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    二、消费者通过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结果。    如果一个商品仅仅是牵涉到与销售者的合同关系纠纷,消费者起诉时只能以合同之诉,起诉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个商品本身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消费者既可以以合同违约追索,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    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合同之诉举证便利,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只要有购物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购物的凭证,能够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就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里也规定的比较明确,实践中易于操作;而侵权之诉消费者除了要举证购买商品的证明以外,按照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要素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后果的出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都是消费者要举证的因素,相对而言,消费者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是赔偿范围不相同,合同的违约之诉,违约方只要承担违约后果,赔偿损失;而侵权之诉的赔偿后果,除了赔偿损失以外,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此,侵权之诉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范围,而合同之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如果消费者对于某一个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难以举证的情形,可以直接选择合同之诉;如果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举证侵权,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增加对于人身损害者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具体由消费者根据案情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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