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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中院二审成功胜诉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房产、公积金、债务等】
庭审对抗中-对方在庭审释明后撤回上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再次获取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本案系标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我方在房产分割判决中得到了六合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得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在一审过程中对方就离婚时还有很多财产未予以分割正式提出了反诉。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法庭仅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未予理会。
判决后,对方第一时间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我方当事人也再次第一次选择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上诉所有程序。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安排了两次庭审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
后进行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对方在法庭释明下作出了书面撤诉的决定。
至此,二审终审裁定完毕,一审判决生效,对方必须依照一审判决予以履行、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几乎历经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程序,对方在二审过程中也申请法院调取了大量的证据。
但庄荣华律师熟悉案情,精通各类离婚引申的法律纠纷,多次高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对方补偿了相应的证据,但基本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仍然没有收到根本的冲击,庄荣华律师适时的调整策略以适应不同诉讼程序的特别需求,最终在二审的程序中出色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再次阻击了对方的不当诉讼。
同时在二审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所有超出一审判决请求之外的新增加的请求,全面被法庭释明不予处理,可另行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1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入A于2014年4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0日

我们时刻都在失去,失去时间,失去生命,失去财富,失去机会。我们努力的想去拥有更多的精彩,可惜只有两只手,所以必须学会选择,学会放弃,要清楚哪些是我们不需要的。如果心的欲望太大,什么都想抓,可能最后什么也抓不牢,只有学会放弃,才能更好地持有。选择和放弃,轮回路上始终与我们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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