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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然举动,真不够朋友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110网律师
   朋友喝醉酒后,两男子不仅没有关心照顾,反而因双方的一些纠纷殴打对方,并将其弃至公路边。由于醉酒者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其酒后夜宿路边致急性肺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涉案两男子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此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中年男子郭某、袁某与被害人初某系认识时间不长的朋友。2013年9月13日21时,郭某、袁某在外干活后回到郭某在本市北辰区某村的租住处,进门后,二人发现初某私自进入屋内并独自饮酒,对此甚为不满,于是分别对初某进行踢打并要求其离开,初某躺在地上不走,郭某、袁某便分别拖拽初某的双臂将初某拽到屋外,放置路边。次日凌晨2时许,村民刘某发现初某躺在村东头的公路上,当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初某带回公安机关,后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当月17日,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综合调查查明,初某被打前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根据病历资料,初某生前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死亡前有咳嗽、发热等临床表现,病理确诊为急性肺炎。经综合分析,初某系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淋雨等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初某救治期间,郭某、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袁某在明知他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且饮酒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于夜晚将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置于屋外的路边,使其处于危险状态中。此种情况下,二被告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在低温环境下夜宿路边又被雨淋,虽经医院积极救治,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初某对该案的发生存在部分过错,同时考虑二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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