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买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全买单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永胜律师
2013年2月A驾驶的轿车与B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B受伤。经交警认定,AB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后经交警查明,A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发后,B多次找A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43256元。庭审中A辩称,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但是其在事故中是同等责任,应当只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A所有的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A应当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的部分,按责赔偿。
律师说法
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每辆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车主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但其违反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A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侵犯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的权益,所以A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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