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无从业资格,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永胜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A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与B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C身亡,交警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B负事故次要责任。D系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D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责险。C的女儿E起诉AD与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查,A于1998取得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后该市运输管理处因系统升级,A未参加换证,其资格档案已被注销。A 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声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驾驶热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解释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驾驶的系专项作业车,应提供从业资格,否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审理认为,A已经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专项作业车。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A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自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条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王某无从业资格证就免除其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其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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