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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影响居住 开发商判赔七万多

发布日期:2014-06-08    作者:周俊岭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卞某,于2009年5月购买被告某开发企业的汉阳区代李湾11号国信馨园7栋某房屋,房屋总价值人民币790000元。2009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交房,不久,因降雨原告发现某房厨房、卫生间、客厅、主卧均存在屋面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之后,原告向被告及物业公司通报了该状况。被告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派遣该房屋建设单位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维修完工后,原告即聘请了装修公司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屋面仍有渗水现象,造成正在装修的墙面受损,即停止装修。为此原告多次向物业公司、被告、汉阳区建管站反映该状况,被告虽安排了两次维修,仍然未解决原告所购房屋漏水问题。为此原告于2011年7月自行委托专业防漏公司对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修复费用13,000元,被告拒绝支付。
    另查明:原告自2007年11月18日起租房居住,其中2007年11月14日至2009年2月17日月租金为1800元,此后月租金为1500元。原告收房后,共向物业公司交纳至2012年12月物业管理费6,621元。2011年9月5日,原告为保全房屋漏水证据,申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交纳公证费1,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应保证其开发的商品房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告向原告交房后不久,房屋即出现渗水现象,该房屋质量不合格,对此被告应承担修复责任,在未能修复情况下,应赔偿原告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不能实现其居住目的及为解决纠纷的相关费用。判决如下:
    被告某开发企业赔偿原告张某、卞某房屋装修损失8390元、屋面漏水修复费用13,000元、租房居住费用为43,500元、交通费1,000元、公证费1,000元、物业管理费6,288元,合计为73,178元。
     案例来源:(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51号,20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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