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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擅自处理房产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前一方擅自处理房产的后果
因丈夫生病,妻子闹离婚,法院审理期间,妻子离家在外借居,后因诉讼离婚未成又回到家中,却发现房子已经换了新主人。经向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原来在离婚诉讼期间,该房屋被丈夫出售给了他人。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近日,江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310月,李媛与夏斌相恋结婚。2004年底,夫妻俩在市区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夏斌。2006年,夏斌查出患有高血压和肾病综合症,为治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感情濒临破裂的边缘。后李媛起诉与丈夫离婚,并从20089月离家出走居住在外。200811月底,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夏斌与本市的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以价款68万元转让给了袁女士。2008127日,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及钱款交付手续。
20093月初,李媛获悉该房屋已被丈夫夏斌出售,即于20095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涉诉房屋产权登记人虽为夏斌一人,但该房屋系其两人婚后购买,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丈夫夏斌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他人。该处分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在丈夫的户籍资料及房产抵押合同中均反映了夏斌已婚的事实,涉案房屋转让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房屋买卖属恶意买卖,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无效。
法庭上,夏斌辩称其本人身患重病,治疗花费了大量金钱,且自己无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而李媛从20089月起就离家出走,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他因无力承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及巨额治疗费,迫于无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该房屋买卖应属有效。
袁女士辩称,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夏斌一人,至于夏斌的婚姻状况及该房屋是否有隐性共有人,不属购买人核实的范围。购买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媛属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但夏斌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夏斌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夏斌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至于夏斌未经李媛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媛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法院起诉,对夏斌出卖房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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