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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污水坑溺亡,谁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1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三个孩子在村内的污水坑旁玩耍,不幸坠入坑中全部溺亡。事后,两个家庭将水坑所属村委会、邻村排水村委会、餐具销售公司及管道改造企业共计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法院判定原告承担50%,四被告共承担50%。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下午,原告王某、杨某之子阳阳(5岁)到找原告冯某、周某的两个孩子帅帅(7岁)、丹丹(6岁)去玩。冯某、周某当时在装木头,三个孩子到北边的玉米地里玩。后阳阳的奶奶来找阳阳,发现孩子不在,阳阳的奶奶与冯某、周某一起向北找,后在该玉米地的西北部(由玉米地下坡)的一个污水坑内找到阳阳、帅帅、丹丹,三人均已溺水,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溺水死亡。该水坑位于被告一村,向南与被告二村交界。污水排水管道原由被告二村修建,污水向北边的被告四公司处排放,因污水影响到被告四公司,该公司约于2011年10月将管道向北延长一百余米。被告二村污水、被告三张某的餐具厂污水通过该管道向坑中排放。

  经法院审理确认,帅帅、丹丹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85万余元。阳阳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44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地位于被告一村,虽然被告一村未向事发地排放污水,但因事发地位置位于其村内,其应当知道该污水坑的存在,并应当及时与排水人沟通协商管理等相关事宜,并对该污水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其无证据证明其做到了上述防范义务,故其应对此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依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排水管道原属于被告二村修建使用并排放污水,虽然被告二村的管道经被告四公司进行了延伸改造,但其应知道其村的排水道已延伸到被告一村,污水已排向了被告一村,其有责任对水道及污水坑进行管理,而不应因将污水排到被告一村后置之不管,故对此次事故负有民事责任,并应依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张某系北京某餐具销售中心业主,其业务是洗刷餐具,洗餐具的污水流向事发地,且用水量较大,因其对事发地污水坑的使用而成为污水坑的使用受益人,其应对自己排放的污水负责,防范危险。因其未尽到防范义务,因而对此次事故损失应当依责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五公司对原管道进行了延伸改造,改造后使污水排放到事发地,因其改造后未能很好地与被告二及被告一村委会沟通,以防免事故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依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在此次事故中,两案原告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两案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综上,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责任的划分为原告承担50%,被告一村委会承担15%,被告二村委会承担20%,张某承担10%,被告五公司承担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四被告共计赔偿帅帅、丹丹父母42余万元;赔偿阳阳父母22余万元。
        任律师点评: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一半责任也是公平的。暑期又要来了,提醒家长同志们多关注一下孩子们,尽好监护责任。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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