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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如何能快速让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4-06-12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诉讼的原告如何能快速让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有一个当事人找到我,委托我为他代理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夫妻离婚。当时他非常苦恼的告诉我,他以为离婚案件非常简单,就匆忙提出了离婚诉讼,没想到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让他觉得离婚之路好艰难。
不得不说,稍微了解目前国内离婚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人都清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这种司法状态造成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在感情已经明显破裂后,只因双方在财产和孩子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试图从婚姻中解脱出来时,另一方有意以司法现状为起诉离婚方设置障碍,法院也明知双方感情已经无可挽回时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得不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
也许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为什么明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却不判决离婚呢,偏偏给另一方以其他目的为要挟提供了可乘之机呢?大家有所不知,在离婚案件中除非有特殊情形(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如重婚等),一般情况下原告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无法在庭审中直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按照惯例通常都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那么很多当事人也许就又有疑问了,法院究竟如何才能判决离婚呢,是否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定会判离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是否判离不是以起诉次数决定的,而是通过起诉次数及分居期限而推定感情是否破裂,因此从主观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本文刚开始的案例中,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并在起诉之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原被告基本状况,在法官多番组织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最终我在双方婚前基础、婚后实际经营、目前感情状况及第一次诉讼判决之后双方感情状况是否改善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速裁结案,经过速裁庭开庭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在具体承办时因其系婚姻家庭纠纷,法院是否会判离没有明确的标准,让这类看似简单的案件蒙上了许多主观的、不确定的因素,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似明确非明确,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应准予离婚,因此在代理离婚案件的原告一方时,必须牢牢把握并灌输、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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