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6-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周某和甄谋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11年初,“小两口”在兰州城雁滩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9万元支付首付。甄谋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周某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9万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甄谋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庆阳分公司的同事小贾,一见钟情。甄谋申请调入上庆阳分公司,并决定和周某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庆阳另筑爱巢。
甄谋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周某的同意。无奈之下,甄谋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周某的名字,没有 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甄谋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周某的名字,而且甄谋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 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周某一人所有。
律师解说:
分割房产讲究证据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雷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 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 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李律师说,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周某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 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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