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屈某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1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律师
被告:屈某 委托代理人:孙律师(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某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委托代理人:贾律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
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甲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5日23时40分,王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向南左转弯时,适有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小型客车前部和货车右侧相撞,造成屈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屈某负本次责任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残赔偿指数为1.5%。
请求判令:
1医疗费87415.87元,住院伙食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手术费18000元,误工费23120元,护理费10080元,残疾赔偿金109407元,生活费52477.53元、交通费1371.5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80元,共计318501.9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死亡伤残类赔偿金三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共计四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九万一千二百二十四元一角二分,其中实际支付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四元一角二分,实际给付被告北京昌平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六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屈某给付原告赔偿金十四万八千九百九十九元四角,扣除已支付的六千元,余款十四万两千九百九十九元四角。
四、被告胡某,吴某在被告屈某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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