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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闽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販卖毒品案
关镛词:毒品犯管辖权犯罪地管辖居住地管辖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
裁判理由: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基本案情:
三上诉人在广州市租住某处房间并共同预谋贩卖毒品后,闵光辉指使帕丽旦木?买森木用电话商定购买毒品,随后帕丽旦木?买森木与王华英携带筹集的毒资从他人处购得海洛因,返回后交给闵光辉、马占霖藏匿于租住处。后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将3人抓获。公安部认为本案与兰州市公安局破获的牟某等制造毒品案有一定关联,遂指示广州市公安局将本案移交兰州市公安局并案侦查。
争议要点:
非犯罪地和居住地的甘肃省兰州市法院是否具有对本案的地域管辖权。
裁判理由:
确定管辖权应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是以公安部门侦査或并案侦査地及移送起诉地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三上诉人的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及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三上诉人也是在广州市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的。且三上诉人的犯罪地、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甘肃省,故甘肃省兰州市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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