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传播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发表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2年11月4日[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李秦华(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镑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从网上看到了有关“六?四”动乱的文章、照片等资料,随后便在网上收集此类资料,制作了个人主页,从反动网站里下载了大量极具煽动性的“六?四”照片和有关文章,自己也撰写多篇极具反党、反社会主义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大肆进行恶毒攻击的反动文章。上诉人并将上述照片和文章上传至其制作的主页上,供网民下载,主页上开辟了征集有关“六?四”材料的专栏和访客留言专栏。至案发时其主页巳有5000多人登录浏览。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互联网上自制个人主页,登载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反动文章,传播有关“六?四”动乱的信息,发表有关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供网民浏览、下载,社会危害性大,其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利用互联网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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