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台湾情报局”间谍行为间谍组织
【案由】间谍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0)冀刑再终字第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0年12月21日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之龙、李元道、鲍卫国(均为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基本案情:
1995年9月上诉人张之龙加入我国台湾地区“情报局”,并先后5次接受派遣回国,与其同学联系并索要了《国防》、《军事》等军事杂志及文件。结识上诉人鲍卫国、李元道后,分别以写论文需要和打工的公司办刊物需要和课题研究需要为名,分别要求鲍卫国提供多种内部刊物,并给鲍卫国支付了报酬。李元道不仅为其提供了多份内部资料,还多次将利用工作之便搜集到的《领导决策参考》、《高级干部参考》等标明为“机密”的文件及内部文件复印件当面交接或以假名、假地址邮寄给张之龙。李元道还将口头传达听到的属绝密内容的部分内容写信透露给张之龙。’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案上诉人张之龙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遗任务,先后5次潜回国内,发展间谋人员3名,搜集了我国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将部分情报交给了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且情节严重。张之龙归案后,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李元道、鲍卫国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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