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发布日期:2014-06-21 作者:110网律师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日
徐朋基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电话:15853248583。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的通知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