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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唐湘凌律师
竞业限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摘自《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唐青林律师主编)。
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且在竞业限制期内,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受该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此外,在有效的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且在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受该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此外,在有效的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本案,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成立专门部门、派专人负责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方法及认定、商业秘密的及时梳理更新、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保密协议的内容及签订、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二、通过多种方式构建良好的心理契约,使员工和企业利益和情感相契合,提升员工对组织的依赖感和忠诚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员工与企业融为一体。并将保密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去,建立诚信档案,提高企业整体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三、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专人负责向离职后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及时足额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确保约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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