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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过户的房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陈晓云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
张父去世之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随后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张父的房产继承事宜,张母的房产赠与公证事宜。张某凭继承公证书与赠与公证书等材料,将张父母的2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房产过户2年后,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张某名下的2处房产,本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应诉。
律师意见
张某取得房屋有两个依据:其一,是张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其父亲的遗产;其二,是张某通过接受赠与取得其母亲的房产份额。
关于继承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继承法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继承公证与遗产房屋过户时间发生在婚内,但因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前,即张父在张某与王某结婚登记前去世,因此,张某在其父去世之时就已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该部分财产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赠与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张母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张某(排除张某配偶的共有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内,但因张母明确表示赠与张某个人,故张某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张某个人财产。
案件结果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2处房产的继承手续与赠与手续,并提供上述法律依据。王某的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过户档案材料后,通过法庭表示放弃分割房产,并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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