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在去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被被告刘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在张某被狗咬伤后,刘某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原告支付了1400元医疗费。原告因受伤共休假34天。事发后警察处理了涉案犬只。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庭代理】
    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张某咬伤,且刘某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刘某应当对给张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333-1.html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