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7岁,高中学历,河北人。(采用化名)
2012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于公交站牌附近候车时,被害人朱某手里拿着iPhone5手机自其面前走过,被告人张某顿起歹意,即刻夺下被害人朱某的手机就跑。这时由于被害人朱某的呼叫有三名男子(徐某、李某、郑某)即刻追了上去,当徐某抓住被告人张某时,其向被徐某踹了几脚后又再次逃跑,此时另外一名追击被告人张某的男子李某在追击过程中不幸遇车祸当场死亡。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法庭辩论】
我们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况:(1)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先重伤他人,然后当场将其财物夺走;(2)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重伤他人以夺取财物,使其受伤致死;(3)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其杀死,然后劫取财物。该项所规定的均是受到抢劫的被害人,发生的加重结果均是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应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本案李某并非该起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死亡不属于上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李某的死亡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综上述,本案被告人对于李某的死亡不负责任,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结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我所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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