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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方不同意离婚律师如何促成离婚高级技巧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1 3年7月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1 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 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律师寄语: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悠然,没必要模仿。你认为快乐的,就去寻找;你认为值得的,就去守候;你认为幸福的,就去珍惜。做最真实朴实的自己,依心而行,无憾今生。
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战鹏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结束语:
很多当事人离婚都期望子女抚养权归属自己,对于子女的关爱和照顾,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财产的性质及多少,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或满足,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配合律师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寄语: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知足就是幸福。大千世界,求无止境,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过眼繁华三千,转眼两头空。心有余闲,每天都有幸福,受得苦中苦,才能享得福中福。心有所盼,却懂得止步于缘分的尽头,回头必是万里晴空。人生苦短,名利却冗长,从古到今,多少富贵随人去?知止而后安,放下便是福缘。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八旬老年人复杂离婚纠纷
5套房产-我方获取3套
1个月不到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近八旬女方,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不良作风、无共同生活等众多复杂夫妻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6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不到一个月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21日立案,2014年6月17日结案。
双方拥有5套房屋,我方获取3套,对方获取一套有贷款房屋及另一套房屋的卖房款。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下午4点开庭直至晚上八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36年日生,退休医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 9 32年生,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鼓楼区建宁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鼓楼区荷花里房产归原告A所有;
三:位于鼓楼区东宝路房产归被告B所有(银行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被告B无权要求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四、鼓楼区汽轮四村房款758000元归被告B所有;
五、原告A补偿被告B45万元,于2 014年9月1 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45万元到账后,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即使发现对方的新财产,也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1725.5元,减半收取10863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南京浦口区永宁镇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通过咨询和I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约2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3月21日立案,2014年5月31日结案。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3、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无其他纠葛。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8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列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被告B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31日

有人尖刻的嘲讽你,你马上尖酸的回敬他。有人毫无理由的看不起你,你马上轻蔑的鄙视他。有人在你面前大肆炫耀,你马上加倍证明你更厉害。有人对你冷漠,你马上对他冷淡疏远。看,你讨厌的那些人,轻易就把你变成你自己最讨厌的那种样子。这才是“敌人”对你最大的伤害。
【鼓楼区离婚案】
11天成功快速离婚
房产车辆皆全部成功争取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无法与女方在家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1天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3月28日立案,2014年4月9日结案。
房屋【150平米】车辆及屋内全部设施皆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59万。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3年生,无固定职业,住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4年生,无固定职业,住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2 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5年8月相识并恋爱,2 0 0 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座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产权及屋内所有电器、家具等物品(B的私人用品除外)归A所有;长安小型轿车一辆归A所有;A补偿B人民币5 9万元,具体给付方式为:A于2 0 1 4年4月1 4日前给付B人民币4 0万元,剩余人民币1 9万元于2 0 1 4年7月1 4日前给付完毕;B于钱款付清后一日内搬出上述房屋;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6 9 4 0元,减半收取3 4 7 0元,由A承担3 0 0 0元,B承担4 7 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生命中很多烦恼的产生,往往是我们亲手制造的。不妨尝试做一位烦恼的旁观者,不参与其中,不给予推动力,而只是旁观。这样,个体生命就不会被其裹挟,就站得住;站得住就有主动权,有主动权就有能力熄灭很多热恼,获得内心静止清凉的觉受,以及身心自在从容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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