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辉聚众斗殴一案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定】被告人曹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分析】被告人曹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曹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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